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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重大校[2016]342号)
发布时间:2016-11-2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术行为,坚持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校学术创新与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有关规章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大学师生员工及以重庆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投诉或者举报、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调查和处理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学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负责制定、评估学校有关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制度,研究学术道德方面重大问题;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组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调查和认定及处理建议。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执行机构,挂靠在学校科学技术协会,负责受理举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校人事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社科处、监察处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投诉和受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投诉或者举报学术不端行为。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实行实名制度。

 投诉或者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为其保密。

 第九条 投诉或者举报可以采用来访、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

 投诉或者举报应当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或者举报,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应当受理。

 匿名投诉或者举报,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将视其投诉或者举报是否具有实质性内容决定受理与否,但不对匿名投诉或者举报人的投诉负责;网络上匿名投诉或者举报的,不对其作出回复。

 第十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提出的下列投诉或者举报,不受理:

 (一)无明确的被投诉人或者被举报人;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投诉或者举报;

 (三)与重庆大学师生员工学术不端行为无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四)属于学术争论问题的投诉或者举报。

 

第三章  调查与认定

 第十二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接到直接投诉或者举报,或者接到其他部门转来的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指定学校相关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或者学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单位)进行调查核实。

 相关单位接到指定调查通知后,应当组建调查组,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工作接受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的指导。

 对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可以自行组建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得少于3人。

 第十四条 调查组应当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匿名举报不能确定举报人的,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调查组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提交校学术道德专委会。

 第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匿名举报的,不送达。

 第十六条 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在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意见。

 如有异议,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可以要求相关单位进行补充调查,或者根据需要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成立调查组,进行复查。

 第十七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委员、调查组成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回避;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也有权向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存在近亲属关系;

 (二)与处理结果存在利害关系;

 (三)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回避申请应在审议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在对书面回避申请做出决定之前,暂停对有关问题的审议。

 第十八条 根据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章程规定,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对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以决议形式做出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做出决议应当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九条 通过的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关于学术不端行为事实认定与处理建议的决议,经主任委员签署后,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处理与问责

 第二十一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被认定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师,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视其情节及影响,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

 (五)开除或者解聘;

 (六)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

 以上处理建议,可单独提出一项处理建议,也可以(一)至(五)之一项与(六)项合并提出处理建议;对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免于处理,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以约谈形式对被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三条 以重庆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终止其访问、进修等相关资格,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将根据《重庆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管理不力、学术不端行为监察渎职的单位,将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对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名誉权或者专利权的,依照《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者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者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多次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人,校学术道德专委会经调查核实,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处理决定,相关部门按照行政或者组织规定程序做出具体处分事宜,处分决定书应送达被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做出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有关申诉机构提出申诉或者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如果确有处分不当,将由给予处分的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纠正。

 

第五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