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和《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学位〔2013〕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学校申请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含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四)伪造数据;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行为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 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者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在申请阶段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等作假情形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获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二)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伪造数据者
1.未举行论文答辩会者:情节较轻者,酌情给予申请人责令修改论文半年后答辩的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因剽窃、伪造行为被责令修改论文者,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者,一律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已经获得学位者: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所有因学位论文作假而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中,在读学生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其他在职人员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学籍相关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者
在读学生由相关部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四)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条规规定者,依照有关法律条规及相关程序处理。
第五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或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者,学校相关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者,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六条 学校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及认定程序
(一)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机构
1.重庆大学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投诉,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负责解决相关争议、复议、申述事宜。
2.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家组,对学位论文涉嫌作假行为进行调查并给出书面认定意见。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有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进行处理。
4.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学生和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程序
1.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将待认定学位论文的有关信息及论文原文交学部学术委员会。
2.学部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专家组,在30个工作日之内对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和作假行为进行调查,以书面形式出具认定结果,并报送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3.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复核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作假行为,将复核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转送相关部门。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相关部门根据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结果给出处理决定。
5.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申诉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学位论文作假防范措施
(一)学位申请人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负有对所指导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研究规范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对学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和论文中引注不规范等行为应及时发现。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加以制止;对引注不规范等行为要予以指导并责令学生修改。
(三)学生管理部门及学院要加强对学位申请人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教育,要有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学位论文实行公开制,原则上所有申请学位的学位论文必须公开(含纸质版本学位和电子版本学位论文的公开),接受来自各方的监督。
(五)建立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制度,组织专家或者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进行学位论文的质量抽查,以保证学位论文的质量。
第九条 对有人检举,但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当事人,经调查核实后,应及时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有关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