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重庆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的个人及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强化监督、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六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建立协同高效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以学校为统领,学部及相关管理部门为监管,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机构为 依托,个人为主体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统筹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发挥评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
学部承担对相关学院的科研诚信评议、调查、监督等工作。相关管理部门按业务分工原则履行对分管领域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管理职责。
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机构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管理主体,应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个人是科研诚信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
第八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管理部门在科研项目、科研创新平台、科研奖励、成果发表、技术转化、学术交流 与合作、科研经费使用、人才项目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 诺制度,要求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九条 加强科研全过程的诚信建设。相关管理部门应完善科研诚信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诚信义务和失信责任追究条款,将科研诚信建设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研管理全过程。
第十条 加强科研诚信预防教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科研(人才)项目申报、成果发表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二级单位要及时开展提醒谈话、批评教育。
第十一条 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机构成立科研诚信督导和宣讲组,选派思想作风过硬、学术诚信合格的教师任成员,报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备案,定期开展科研诚信宣讲教育。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 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建立“重庆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校学术道德专委会根据《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重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与认定,将结果呈报校学术委员会,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将记入“重庆大学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会同学院、附属医院、科研机构依据《重庆大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十七条 责任人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根据相关规定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道德专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