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学校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上传局域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学校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开学时通过收费公示栏等方式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
三、凡规定的教育收费,均应实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在学校校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五、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六、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向主管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完善程序,并做好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
七、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