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服务收费的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以及为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补偿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可持续发展,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服务收费的原则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教学时段、仪器设备调试或新功能开发阶段不收费。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必须根据需要针对校内校外等不同的用户类型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三条 服务收费的范围
凡我校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需纳入有偿服务范围。
(一)国家和学校出资购置或学校接受赠送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二)校内各二级单位自筹经费购置或单位接受赠送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为本单位服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三)教师的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在满足本课题组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服务收费的组成
服务收费一般由分析测试费(提供分析测试服务的人工及设备运行的成本和服务费用)和消耗材料费(包括与服务相关的机组用房的房租、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费等费用)组成。
对校外服务时,凡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相应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收费标准收费。
第五条 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
(一)仪器设备管理二级单位制定收费标准,经相关专家评审和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二级单位报送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公示一周。
(三)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收费标准报相关校领导批准后送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校长办公会通过的收费标准送计划财务处备案和执行。
第六条 服务收费的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完成后,用户凭机组人员确认的收费明细单向提供服务的二级单位缴纳相关费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二)各二级单位在计划财务处设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帐户”,收取服务费后必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对所收取的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统一管理。
(三)对校外的服务收费,由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代征税费。
(四)服务收费的分配必须通过计划财务处完成,服务收费税后总额的10%上缴学校作为大型仪器设备奖励基金,90%返还提供服务的二级单位“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帐户”,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开放运行的相关费用,其中劳务报酬的比例不得高于总额的18%,其余费用只能用于仪器运行维护、仪器维修及升级改造。
(五)“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帐户”的资金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获得学校开放基金资助的服务收费管理按照《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发现,将通报全校,同时违规人员必须按校外服务收费标准补缴所有的差额,并且在随后的一年内使用学校所有仪器设备只能按校外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付费。再次违反者,其今后所有实验费用均按校外收费标准执行。
(八)大型科学仪器服务收费的成效纳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大校〔2010〕22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