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019〕76号,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重庆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Visual Identity System,以下简称“VIS”)的使用和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更好树立和维护学校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VIS是由代表学校视觉形象的识别元素及其组合变化构成的系统,适用于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办公会务、形象宣传、文体活动等方面。
第二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组成
第三条 VIS由基础部分、应用部分组成,基础部分是对视觉形象识别元素的规范,应用部分是对视觉形象识别元素应用载体的设计及规范。
第四条 VIS的基础部分包括学校标志、校名中英文标准字、标准色、辅助图形以及标志与中英文校名标准字的组合、与二级单位名称的组合等。
第五条 学校标志以圆形构图,象征重庆大学是一个团结和谐的集体。图案上部为校名“重庆大学”。图案中部,三角形取自学校建校初期的三角形校徽;“1929”是重庆大学创建年份;三角形中的九条水平细纹象征绵延江水,寓意学校历史久远流长;重叠于水平细纹上的折线构成山水相依、形影互映的图案,象征重庆大学坐落于山环水绕、江峡相拥的山水之城,寓意“嘉陵与长江相汇而生重庆,人文与科学相济而衍重大”;齿轮彰显学校严谨的科学精神;两侧的橄榄枝象征祥和与希望,寓意学校事业日新、生机永畅。图案下部为重庆大学英文名称。标志美观匀称、丰满充实、严肃庄重、富含寓意。
第六条 学校中文名称标准字以毛泽东书法字体为基础设计而来,英文名称标准字以Georgia BT字体为基础设计而来。
第七条 学校标准色包括主色、辅助色。主色为“重大蓝”(C:100 M:70 Y:0 K:5)。辅助色为专门制定的黄色(C:0 M:25 Y:100 K: 0)和绿色(C:25 M:0 Y:100 K: 0),黄色与主色为对比色关系,绿色与主色为邻近色关系。辅助色包括专色银、专色金、专色灰、专色红。
第八条 学校辅助图形是学校特殊的识别图案,是学校视觉形象基本元素的补充。在实际使用中,以增强学校标志的识别性为基本原则。
第九条 学校标志与中英文名称标准字的组合方式有横式(标志居左)、上下式(标志居上)和竖式(标志居上)三种;学校标志与二级单位标志、名称组合方式有横式、上下式二种。其他组合方式均不得使用。
第十条 VIS的应用部分包括办公事务、形象宣传、导示系统等三类。
第十一条 办公事务用品包括名片、信封、信笺纸、便签纸、资料袋、手提袋、座牌、纸杯、荣誉证书、聘书、PPT模板、工作证、学生证、奖杯、T恤、校牌等。
第十二条 形象宣传用品包括校旗、刀旗、桌旗等。
第十三条 导示系统包括门牌、导示牌、警示牌等标示牌。
第三章 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VIS规划、管理、宣传和推广的日常管理机构,监督各类使用学校VIS的行为,维护学校VIS的统一性,保护学校VIS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VIS的责任人,具体负责VIS在本单位的实施与推广,促进VIS的贯彻落实。
第十六条 《重庆大学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以下简称《VIS手册》)为学校VIS实施、推广工作的执行标准。各二级单位在办公、会务、形象宣传以及开展各类活动时,应严格按照《VIS手册》相应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代表学校承办的各类会议、活动,应以学校VIS识别元素为会场布置、展示资料等宣传的主元素。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后,已有专属标志的二级单位,应向校长办公室备案;拟设计专属标志的二级单位在设计前和发布前应报校长办公室审查。机关部处不得设计部门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和专属标志。
第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使用本单位专属标志、名称与学校标志组合时,应按照《VIS手册》的规范执行,严禁随意组合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对重庆大学品牌用品统一管理,各二级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学校标志、中英文名称标准字或二者的组合等元素制作、经营重庆大学品牌用品,也不能使用学校中英文名称标准字之外的字体制作、经营重庆大学品牌用品。
第二十一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学校VIS的,应通过校长办公室向学校提出申请并获得授权同意,学校各二级单位或个人均无权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授权。
第二十二条 VIS是学校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大学对其拥有所有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抄袭、擅用学校的专有识别元素或相近、相似元素,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授权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