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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重庆大学公共区域活动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8-12-21 浏览次数:

重大校办〔2018〕74号,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公共区域活动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在A、B、C校区公共区域举办的各类室外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教职工住宅区、体育场馆内、虎溪校区公共区域的活动管理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活动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活动原则上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指定区域包括A区学生宿舍区、A区竹林,B区学生宿舍区、B区第二综合楼周边,C区学生宿舍区、C区行政办公楼前广场。

第五条  在指定区域开展活动的,向保卫处提交申请,并由保卫处审批;在非指定区域开展活动的,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电影、电视制作单位需要入校拍摄的,须持有关部门的确认函、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依次报学校宣传部、保卫处审批,并向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活动由校内二级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校外单位开展活动的,须依托学校相关单位,并由学校相关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不直接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申请。

第八条  摆放宣传展板视为开展活动,须按本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提倡并支持师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活动。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等事项无关的活动原则上禁止在校内举行,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校长办公室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师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学习生活的声、光、电等设备。活动须符合《关于严格落实校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关要求的通知》(重大委办〔201717号)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校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私自进入校园开展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在公共区域开展的活动,由申请单位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管控,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各类活动应当有详细周密的活动方案,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活动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 活动申请单位及负责人;

(三) 活动时间及地点;

(四) 活动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

(五) 现场组织方式及管理办法;

(六) 使用的相关设备;

(七) 活动方案及现场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在各单位大楼内部场地(如大厅、过道等)举行的活动,由各单位或该大楼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学校研究,原《重庆大学公共区域活动管理办法》(重大校〔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