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办〔2018〕74号,2018年12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校园公共区域活动管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A、B、C校区公共区域举办的各类室外活动(以下简称“活动”)。教职工住宅区、体育场馆内、虎溪校区公共区域的活动管理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活动遵循“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活动原则上应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指定区域包括A区学生宿舍区、A区竹林,B区学生宿舍区、B区第二综合楼周边,C区学生宿舍区、C区行政办公楼前广场。
第五条 在指定区域开展活动的,向保卫处提交申请,并由保卫处审批;在非指定区域开展活动的,申请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报保卫处备案。
第六条 电影、电视制作单位需要入校拍摄的,须持有关部门的确认函、介绍信等证明文件,依次报学校宣传部、保卫处审批,并向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活动由校内二级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校外单位开展活动的,须依托学校相关单位,并由学校相关单位向审批部门提交申请。审批部门不直接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申请。
第八条 摆放宣传展板视为开展活动,须按本办法规定审批。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要求
第九条 提倡并支持师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化、体育等活动。与学校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等事项无关的活动原则上禁止在校内举行,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校长办公室报学校批准。
第十条 师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不得组织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组织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擅自使用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学习生活的声、光、电等设备。活动须符合《关于严格落实校内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有关要求的通知》(重大委办〔2017〕17号)要求。
第十二条 禁止校外单位、团体及个人私自进入校园开展各类活动。
第十三条 在公共区域开展的活动,由申请单位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管控,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各类活动应当有详细周密的活动方案,有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活动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名称及主要内容;
(二) 活动申请单位及负责人;
(三) 活动时间及地点;
(四) 活动参加人员范围及数量;
(五) 现场组织方式及管理办法;
(六) 使用的相关设备;
(七) 活动方案及现场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各单位大楼内部场地(如大厅、过道等)举行的活动,由各单位或该大楼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经学校研究,原《重庆大学公共区域活动管理办法》(重大校〔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