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019〕440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值班工作机制,完善值班工作体系,确保信息畅通,提升应急反应能力,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学校建立总值班制度,设立重庆大学总值班室。
第二条 总值班室办公地点设在A区一大楼124室。总值班室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每天分白班和夜班,白班值班时间为8:30至20:30,夜班值班时间为20:30至次日8:30。总值班室电话和传真为023-65102348。
第三条 工作日白班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值班。工作日夜班以及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全天(包括白班和夜班)由学校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处级中层干部轮流负责值班,每班1人;原则上女同志轮值白班,男同志轮值夜班。
第四条 法定节假日和上级部门特别要求的时间段安排1位校领导白天在办公室值班;保卫部(处)承担的保卫值班、虎溪校区党工委和虎溪校区管委会承担的校区值班、各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白天值班的制度均不变,继续执行;形成特殊时段校领导牵头值班,24小时总值班室、保卫、校区值班,各单位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白天值班的完整值班工作体系。
第二章 总值班室管理与运行
第五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总值班室的管理单位,负责总值班室值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总值班室制度建设、值班人员安排、值班补贴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值班安排、向上级部门报送学校值班安排等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总值班室专项经费,用于办公设备配备、食宿条件保障及值班补贴发放等。
第七条 按照学校值班费发放管理有关规定核发总值班室值班补贴。工作日上班时间值班人员无值班补贴。夜班值班人员可选择第二天补休或者领取值班补贴。法定节假日双倍发放值班补贴。
第八条 根据学校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排序及单位内部干部排序编制总值班室值班人员安排。虎溪校区党工委、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保卫部(处)因承担24小时校区值班、保卫值班,相关人员不再安排总值班室值班。
第九条 女同志从怀孕至新生婴儿1周岁,报校长办公室备案后可不安排值班。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如遇紧急情况,要第一时间向总值班室报告。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总值班室电话后,对转办事项要反映迅速、马上处理,及时向总值班室反馈处理结果或进展。
第三章 总值班室值班职责
第十一条 值班人员主要负责来电来访处理、应急处置以及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值班人员要掌握学校值班工作总体安排、学校主要领导和值班校领导的去向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值班人员要熟悉学校各单位职责,明晰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处理流程等。接到上级有关通知后,要立即反应、迅速调度。
第十四条 遇紧急情况、重要任务或突发事件,值班人员应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拖延,第一时间将初步掌握的情况电话报送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协助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填写《值班记录表》,客观、准确、及时、全面记录值班期间接报、处理的有关事项,高效尽责处理当值工作,做到应办尽办。当班未尽事项,应做好记录,做到字迹清晰、详略得当、要素齐备。
第十六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工作,逐项与接班人员交接清楚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特别是需续办或待办的事项,接班人员应逐项跟踪落实,并将办理情况认真记录。
第四章 总值班室值班纪律
第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牢固树立值班工作无小事的理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值班工作中尽职尽责。要服从值班安排,不得拒绝或耽误值班,不得擅自变更。当值人员有特殊情况确需调班的,由本人与其前后近期值班人员协商调换,并提前报校长办公室同意。
第十八条 值班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学校的秘密,不得随意公开和扩散值班时掌握的信息。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应在总值班室坚守岗位,不得将值班电话呼叫转移,严禁擅离职守。如因紧急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告知校长办公室,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应按时交接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在无人接替的情况下脱岗,避免出现空班。
第二十一条 严禁酒后值班。值班期间严禁饮酒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值班工作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对值班人员存在工作问题突出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