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08〕10号
)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政府人民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尽快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才能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规划、部署、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检查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区县(自治县)政府人民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工作,尽快明确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主动予以公开。
(一)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统分结合、文责自负的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责地做好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要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确保所公开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市政府公报室、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要积极认真做好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技术中心在切实做好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同时,要督促各地各部门及时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众信息网站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四、认真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础。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要求,采用上下同步、分级组织的办法,务必在2008年4月底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任务,并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
(一)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基本要求
我市政府信息暂按机构职能类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决策类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社会服务类信息、其他信息六个方面分类。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这六个方面认真清理,将本地区、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全面列出,科学编排,并明确获取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我市政府信息暂按机构职能类信息、政策法规类信息、决策类信息、工作动态类信息、社会服务类信息、其他信息六个方面分类。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这六个方面认真清理,将本地区、本部门应主动公开的事项全面列出,科学编排,并明确获取方式,方便群众查询。
(二)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基本要求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的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按图索骥,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也可为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绩效考核提供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各地各部门在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时要做到全面、系统,要覆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全部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市政府本级、市政府部门、区县(自治县)、乡镇分别进行编制,每年更新一次。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并根据《保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五、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
各地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承办依申请公开工作,要科学建立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流程,明确申请、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要做到认真负责处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各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采取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努力为《条例》的实施提供各项保障
(一)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市政府法制办和各级普法教育部门要制订《条例》宣传教育方案,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导群众了解《条例》、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市人事局、重庆行政学院以及各级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信息公开查阅、索取场所,以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市档案馆、市图书馆要确保市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各区县(自治县)的档案馆和图书馆要确保本级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和提供。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要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适时变更、增补、撤销或终止相关政府信息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地各部门要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考核和评议的重点,加强绩效分析和研究,完善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在政府公众信息网站考核评测的基础上,增加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要完善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处罚,健全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应用到年度考核中。
(四)落实工作人员和经费。各地各部门要尽快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4―5人;区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3―4名;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2―3人;区县(自治县)部门及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人员为1―2人。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贯彻实施《条例》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任务繁重。各地各部门要树立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组织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