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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10-2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保障国际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国际学生教育管理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 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重庆市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留学生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留学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包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校内外协同工作机制、开展学生日常管理、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和突发事件等,确保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第六条 各专业学院负责本学院勤工助学国际学生的考勤管理、学业指导和评估,及时与留学中心沟通学生学业进展和表现情况,协助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 勤工助学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际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符合勤工助学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

(二)在中国境内持有有效学习类居留证件,且剩余有效居留时间为六个月以上;

(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规违纪行为;

(四)已在当前学校连续学习一年以上的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五)已修读学业课程成绩全部达到合格以上标准;

(六)出勤率达到学校要求;

(七)已购买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保险;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地域范围、时长期限和酬金

第八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类,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具体由各用人单位参考中国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执行。

第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符合涉外用人资质的校外企事业单位或机构根据涉外管理相关要求和自身发展需求设置。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地域范围限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正常学期期间,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地域范围一般应在就读学校所在区或周边区县,以不影响学业并确保安全为前提。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时间不得与其课业安排相冲突,不得影响正常的课程教学和学术活动。原则上勤工助学时长每周不超过8 小时,每月不超过 40小时。寒暑假期间,勤工助学时长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 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期限不得超过其学习类居留许可有效期,

校外勤工助学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和支付方式由学校参考中国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相关标准和支付方式统筹安排、执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结合岗位实际情况确定。经学生认可后,在聘用协议中明确酬金数额。用人单位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间,如期向学生支付勤工助学酬金。

第五章 勤工助学申请、审批、变更与撤销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的申请、聘用及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需填写《重庆大学国际学生校外勤 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辅导员(本科生)或导师(研究生)以及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书副本、个人承诺书、勤工助学保险证明等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留学中心审核 备案。

第十五条 留学中心按照学校相关审批流程,为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出具关于同意其校外勤工助学的公函(以下简称《同意函》)。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校外勤工助学须持本人有效居留证件、勤工助学协议书、学校《同意函》等相关材料,于10 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勤工助学加注。未办理勤工助学加注的国际学生不得进行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变更校外勤工助学单位、期限或协议期满需继续在原聘用单位勤工助学的,应重新向留学中心申请,持新的《同意函》以及勤工助学协议书,于10 日内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加注信息。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因用人单位中止协议等原因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应及时向留学中心提交书面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学中心审批后出具国际学生终止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证明函,国际学生应持证明函和原用人单位解除用工证明等相关材料于10日内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加注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学校应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留学中心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由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勤工助学加注。

(一)毕业、结业、肄业、休学或退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

(三)道德品质低劣、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出现因勤工助学影响学业等学校认定已不宜继续勤工助学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勤工助学超出岗位范围或规定时限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学生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生权利:

(一)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二)免费获得勤工助学相关信息及相关培训;

(三)拒绝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力、有碍身心健康的劳动;

(四)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依法受到合理保护。

第二十二条 学生义务:

(一)与校外用人单位签署勤工助学协议,遵守协议条款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根据本人学业情况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由旷课、逃课;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爱护办公设备、公共设施,文明待人,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国际学生形象;

(四)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国际学生形象,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否则,用

人单位和学校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校外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权利

(一)可根据需要设岗,在学校规定范围内招聘、选用学生;

(二)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教育培训、聘期管理、考核评价;

(三)根据学生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及劳动表现合理确定工资标准;

(四)对勤工助学期间表现突出的国际学生,用人单位可作为毕业后拟聘员工优先考察和试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义务

(一)完善涉外单位登记备案,依法依规合理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和酬金标准。规范开展岗位宣传与考核选拔,实事求是介绍单位情况与工作内容;

(二)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为学生购买勤工助学期间的意外保险,保障勤工助学活动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开展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违法、危险、不适宜学生的劳动;

(四)规范勤工助学学生聘用管理和考核评价,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学生酬金;

(五)积极与学校及相关部门沟通学生表现情况,妥善处理学生勤工助学期间的问题纠纷或突发案(事)件。

第八章 监管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 留学中心作为学校国际学生归口管理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加强审核审批,强化法制安全教育,定期与相关学院、用人单位沟通国际学生的学业、考勤和勤工助学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异常情况,协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依据勤工助学协议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双方可依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解决争议。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发生意外事故、突发事(案)件时,留学中心应立即向学校报告,并按照学校和上级部门要求,协同用人单位妥善处置。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留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