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重庆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 完成工程博士相关领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并达到相应要求;
(三) 主持或作为主研人员参与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课题通过国家验收或中期评估;
(四)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应为第一作者),且以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SCI/EI刊源期刊或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且以重庆大学作为完成单位至少取得以下与重大专项课题相关科研成果一项:
1.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持证人),或者省部级二等奖的科技成果奖励(排名前五位);
2.获授权发明专利两项(排名第一);
3.制定领域认可的国际或国家标准(起草人),或者行业标准(排名前二位),且标准已发布或已接受发布。
第三条 工程博士的学位论文要求
1.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课题等国家重点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论文形式可以是工程技术报告、关键技术研究报告等,重点阐述从事其任务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创新过程和创造性成果。
2.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组指导下,由工程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应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工程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把握领域发展方向,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工程领域技术开发和创新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3.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在从事或组织实施本领域国家重点项目任务过程中做出的重要贡献,反映作者在解决本领域重大工程研究、开发和创新管理问题等方面取得的创造性成果,反映出作者在推动本领域工程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及所取得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学位论文,使用规范性语言,撰写符合《重庆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论文摘要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1. 工程博士生应在正式答辩前三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的预答辩申请,由相关工程领域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安排进行学位论文的预答辩。学位申请人将拟提交的学位论文送相关工程领域的导师组审阅,由导师组进行预评审,通过后向预答辩专家小组(由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及企业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全面报告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取得的成果;预答辩专家小组对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研究成果论文格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审核,对所审核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工程技术水平、是否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提出审核意见,以确保论文质量。预答辩合格者方可向学位办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2. 工程博士的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答辩前两个月提交学位论文的评阅,由学位办聘请3名校外评阅专家进行评阅,评阅人的聘请应注意权威性和广泛性,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的专家,具有本工程领域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深厚的学术造诣,一般应是工程博士授权的高校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至少一位行业专家)。对工程博士学位论文有过实质性指导的专家不能聘为该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送审管理办法可参照《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送评管理办法》执行。涉密论文的评阅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一)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是工程博士授权高校的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博士生指导教师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重大专项课题牵头单位专家至少1位,且来自企业或工程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主席应具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论文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答辩委员会中论文评阅专家人数不得超过其成员数的三分之一。
(二)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要以公开形式举行(涉密学位论文除外)。
(三)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于通过答辩者做出建议授予工程博士学位的决议,送相关领域工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四)工程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到相关领域工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应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做出相应决议:
1.在3个月内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组审核同意可重新组织答辩;
2.修改论文并在3个月后至2年内重新提交论文评阅。
第六条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评定与授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工程博士答辩通过者进行审核,做出建议授予工程博士学位的决议,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做出是否授予工程博士学位的决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不得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赞成票达到全体委员的一半视为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方可授予工程博士学位。
未通过相关领域工程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的申请者材料,不得提交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论文和答辩情况分别做出以下相应决议:
1.修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组审核同意可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核;
2.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通过后再次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新审核。
第七条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的材料归档要求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后,申请人所在学院应按照科技档案卷内目录要求整理其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待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工程博士学位决定后,再将授予工程博士专业学位人员的全套申请材料分别送校档案馆存档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存档。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发现在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中有徇私舞弊或学术造假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相关文件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实施细则的未尽事宜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