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职称评审申诉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职称评审正常有序开展,维护职称评审公平和公正,规范职称评审申诉及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各级学术机构包括:学院教授委员会(单独系列学科评议组)、学部学术委员会(单独系列学术委员会)和校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个人或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就职称评审中各级学术机构违背学校相关程序规定和职称评审过程中的学术不端行为等向上一级学术机构提出申诉。校学术委员会是受理职称评审申诉的最终审议机构。
第二章 申诉提起
第四条 申诉者应实名向学术机构提交申诉书,并如实反映申诉事实、理由及请求。
第五条 申诉者对学术机构就申诉的复议或审议结论不能接受的,可以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章 申诉受理
第六条 各学术机构应成立专门受理申诉的审核工作小组,审核工作小组收到申诉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以书面或适当方式告知申诉者,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第七条 学术机构受理申诉后应按职称评审的相关规定和制度进行复议或审议并做出决定。学术机构复议或审议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申诉者,并说明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 学术机构应建立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日期、出席成员、会议议程、复议或审议事项、评议意见、评议结果等。
第九条 学校纪委在职权范围内,对学术争议复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