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文员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辅助性、事务性工作设置文员制岗位,此类岗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即为文员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文员”)。
第三条 学校与文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
第二章 岗位招聘
第四条 文员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学校确定每个年度文员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和二级单位用人需求下达招聘指标,人事处代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六条 文员招聘工作中涉及的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应聘者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应聘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聘用与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文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自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八条 学校与文员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学校与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聘期为3年。合同聘期届满前,文员可提出续聘申请,学校根据其日常工作表现和续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文员制岗位分为一级至五级,各级岗位对应不同基本薪酬标准。文员入职时岗位等级初定为五级,根据在校连续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文员考勤、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文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学校和二级单位管理,遵守和执行学校各级规章制度。
第四章 薪酬、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文员基本薪酬由学校承担,根据国家、地区相关政策和经济环境统一确定标准。二级单位根据文员工作表现,可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绩效奖励,绩效奖励支出由二级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文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学校自用工之日起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文员购买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在文员基本薪酬中扣缴。
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文员,退休后按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为文员办理工作证,开通车辆通行、信息系统、图书借阅等权限。
第十八条 文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工会入会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员在校工作期间,个人档案转入学校,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文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