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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6-03-16 浏览次数:

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条  服务收费的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的作用,补偿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等产生的费用,建立积极有效的激励机制,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可持续发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大校〔2020〕 175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服务收费的原则和范围

1.成本核算:根据成本会计要求,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

2.分类收费:根据需要针对校内校外用户执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3.收费范围:凡我校单价在人民币 20 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都需纳入有偿服务范围,教学时段和仪器设备调试阶段不收费。

第三条 服务收费的组成

校内收费按直接成本法由仪器设备运维费、折旧费、人工费、能源费和耗材费等直接成本组成。

第四条  服务收费计算公式

校内收费=水电气等能源费+仪器设备运维费+折旧费+人工+耗材费

校外收费=校内收费*服务系数

其中水电气等能源费按国家相关标准计算;折旧费依据财政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年限标准按年平均法进行计算;仪器设备运维修费根据实际情况和设备使用年限进行计算;人工费依据具体实验内容进行计算;耗材等依据不同实验内容进行计算;服务系数取 1.5-3(考虑本地物价指数和供需关系,并参考兄弟高校情况进行核算)。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计算公式,依据实际情况,按“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 计算收费标准。

第五条 服务收费的审批

(一)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按服务收费计算公式计算出收费标准,经调研对比和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

(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对二级单位报送的收费标准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征求意见。

(三)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收费标准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将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收费标准送计划财务处备案和执行。

第六条 服务收费的管理

(一)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完成后,用户凭机组人员确认的收费明细单向提供服务的二级单位缴纳相关费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二)各二级单位在计划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账户”和“业务费账户”,收取服务费后必须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入账手续,对所收取的服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

(三)对校外的服务收费,由学校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代征税费。

(四)服务收费的分配必须通过计划财务处完成。校级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收费税后总额的 20%上缴学校作为大型仪器设备激励基金,50%返还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升级改造、人员培训、临聘人员等相关费用, 30%返还平台“业务费账户”,用于支付值班费、加班补助和临聘人员费用等。其他二级单位/院级平台服务收费税后总额的 20%上缴学校作为大型仪器设备激励基金,40%返还二级单位/院级平台“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升级改造、人员培训、临聘人员等相关费用,40%返还二级单位/院级平台“业务费账户”,用于支付值班费、加班补助、临聘人员费用和绩效费用。绩效费用须根据《重庆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2022 年修订)》相关规定执行。

(五)“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运行维护专用账户”和“业务费账户 的资金使用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获得学校开放基金资助的服务收费管理按照《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大型仪器服务收费的成效纳入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年度考核范围。

第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重大校〔2015〕5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