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为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年财政部令108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以及《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重大校〔2018〕144号)、《重庆大学采购管理办法》(重大校〔2021〕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属于重庆大学的非经营性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其使用方向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利用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位或个人捐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和浪费,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仪器设备建账前置环节、建账、使用、清查盘点、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严禁公物私化和私自处置公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学校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代表学校负责包括仪器设备在内的全校国有资产的统筹管理,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负责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设备所在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实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配合国资办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二)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监督各单位完成仪器设备建账前置环节和建账并对仪器设备账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并监督设备所在单位完成后续处理工作。
(五)负责仪器设备处置。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仪器设备相关数据,为校内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
第八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考核制度等,认真履行仪器设备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的完整和安全,做到帐物相符。
(三)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确定分管负责人、资产秘书、保管员和领用人。
1.分管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相关制度的制定和管理队伍的建设,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安全和完整,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正常运行,负责组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2.资产秘书协助分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包括:仪器设备实物和账目管理及核查、处置、数据上报等。
3.仪器设备保管员协助资产秘书完成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包括:仪器设备建账前置环节及仪器设备建账、打印标签、处置、仪器设备实物和账目管理、数据统计等。
4.每台仪器设备应由领用人专人管理。仪器设备领用人原则上为学校直接聘用教职员工,领用人负责管理好分配给自己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设备建账前置环节、建账、张贴标签、保管、盘点、日常运行、处置申请、拟处置仪器设备实物移交、信息统计等。
确因工作需要须由非学校直接聘用教职员工(外聘、临聘、兼职等)作为领用人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的,应按学校规定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进行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进行审核和监管。领用人在离岗、离职、退休前应按学校规定完成仪器设备的实物移交和账目处理,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分管负责人承担管理责任,所在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价值确定及管理分类
第九条 仪器设备价值确定
(一)新购仪器设备按原值确定价值。
(二)进口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总和:仪器设备购置价格、仪器设备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总和:仪器设备购置价格、仪器设备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配件备件费用(不含实验耗材)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四)对仪器设备进行的加工改造或因扩充其功能而增配的仪器仪表、外围设备、零件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增补到原仪器设备的价值中。
(五)成套仪器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其价值应为原值减去毁损或拆除部分的价值。
(六)仪器设备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七)仪器设备折旧价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范围界定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800元—1000元之间且一次购买50件及以上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实验材料、易耗品不计入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分类
学校仪器设备依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进行分类管理,在数据上报时,分类还应满足其他部委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分级
(一)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仪器设备。
(二)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四章 管理环节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建账前置环节管理
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完成采购和验收后办理仪器设备建账手续。行政办公设备家具按《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进行采购,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按配置标准进行审核,不得超标配置。
(一)购置、自制及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到货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组织完成验收工作,相应的采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复核验收记录表,若无特殊情况验收合格后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在3个月内提交仪器设备建账申请,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二)验收包括商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商务验收是在仪器设备到货后,严格按照采购合同内容及时清点仪器设备主机、附件与随机资料,确保供货商交付的仪器设备符合采购合同约定内容。技术验收是指验收小组依据合同及技术协议对到货仪器设备的数量、外观、性能、技术指标、安装、调试、试运行、辅助条件、环境、安全等方面进行验收。验收小组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选取相关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3名及以上单数,职称为副高职称及以上。技术验收合格后填写仪器设备验收记录。
(三)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在验收过程中若发现货物数量不齐或有损毁等情况,应要求供货方(或捐赠方)及时补齐、更换或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验收不合格,按合同有关规定执行。使用环境和条件验收不合格,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须及时和相关部门联系整改。
(四)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在建账环节将相关验收资料(包括合同和验收记录等)上传到“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平台”,由实设处建账终审人员进行审核。对于接受捐赠的情形,接受捐赠的二级单位向实设处提供捐赠协议、清单、验收记录等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四条 建立仪器设备账目
购置、自制及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账目管理
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包括日常管理、盘点、处置、数据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清查盘点
学校组织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盘点,确保仪器设备账物相符。清查盘点工作采取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查和工作组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自查以“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平台”数据为依据,各领用人对其管理的仪器设备进行逐台清点,核实无误后在“国有资产管理及采购平台”中进行自查确认,盘亏的报送《盘亏情况汇总表》并进行责任认定,盘盈的报送《盘盈情况汇总表》。工作组由各单位资产秘书和资产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在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抽查盘点,盘点完毕提交《盘点情况汇总表》并对盘亏情况进行责任认定。清查盘点工作完成后形成盘点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清查盘点工作要求、流程及盘点结果处理方式按照《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盘点和丢失、损坏处理实施细则》(重大校〔2020〕180号)执行。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借用、调拨及处置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仅限在校内进行。当发生人员或单位变动时,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完成资产清查,进行帐物核对。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出、对外捐赠等。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完成,各单位不得私自处置。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继续使用。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及处置要求及流程按照《重庆大学仪器设备借用、调拨、处置实施细则》(重大校〔2022〕65号)执行。
第十八条 自制仪器设备管理
自制仪器设备工作要求及流程按照《重庆大学教学科研自制设备管理办法》(重大校〔2022〕66号)执行。
第十九条 进口仪器设备管理
依据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严格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条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
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其产权属于重庆大学,应办理建账手续,按学校仪器设备进行管理。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受赠仪器设备产权。
接受捐赠的二级单位对拟捐赠物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捐赠物品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和安全要求后正式接受捐赠(原则上不接受旧的机电设备等捐赠)。
在捐赠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报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赠国(境)外仪器设备相关手续的办理
1.受赠国(境)外仪器设备进口的有关手续由实设处协助受赠单位办理。
2.赠送物中有国家限制进口的仪器设备,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符合免税条件的国(境)外赠送物品按海关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4.在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接受捐赠的二级单位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强化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协作联动,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强化对仪器设备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采用事前监督与事中、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仪器设备资产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学校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重大校〔2020〕175号)、《重庆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细则(修订)》(重大校〔2016〕340号)、《重庆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重大校〔2022〕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