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学校
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
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 号)、《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重大校〔2018〕144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属于重庆大学的非经营
性的(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仪器、设备、软件、
家具等。利用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或个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
划、购前技术论证、采购、验收、建账、使用、处置等实施全过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和浪费,提
- 2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
第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中心、部、处)两级
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实验室
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
2.负责国有资产的实时动态管理,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3.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
4.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相关情况上报教育部、财政部门等上级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2.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
3.负责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及论证。
4.负责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学
5.负责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
6.负责预算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组织。
7.负责监督各单位完成仪器设备验收建账并对固定资产账
8.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并监督各单位完成后续处理工
9.负责单价 20 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
11.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仪器设备相关数据,为校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维护维修保养制度、开放共享制度、考核制度等,认真履行固定
- 4 -资产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做到帐物
3.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确定分管领导、资产秘书、
(1)分管领导代表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相关制
度的制定和管理队伍的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购前论证的编
制与申报,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安全和完整,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
正常运行和开放共享,负责组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2)资产秘书协助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包括:仪器设备实物和账目管理及核查、开放共享管理、处置、
(3)仪器设备保管员协助资产秘书完成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包括:仪器设备验收及固定资产建账、打印标签、处置、仪器设
(4)每台仪器设备必须由领用人专人管理。仪器设备领用
人和管理人原则上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领用人负责管理好分配给
自己的仪器设备,包括:建账、张贴标签、保管、盘点、开放共
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非正式职工(外聘、临聘、兼职等)
作为领用人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的,必须按学校规定由二级单位
统一进行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和监管,在离
- 5 -岗、离职、退休前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实物
移交和账目处理后到实设处完善手续,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而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所在单
2.进口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
备购置价格、仪器设备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3.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
备购置价格、仪器设备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配件备件费用
4.对仪器设备进行的加工改造或因扩充其功能而增配的仪
器仪表、外围设备、零件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增补到原仪器设备
5.成套仪器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其价值应
6.仪器设备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1.单价在 1500 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单价在 1000 元-1500 元之
间且一次购买 10 台件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在 1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单价在 800 元-1000 元之间
且一次购买 50 件及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低值、易耗品不计入固定资产,其管理见《重庆大学低值品、
学校仪器设备依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
码》进行分类管理,在数据上报时,分类还应满足其他部委相关
1.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
2.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经费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各
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如需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学校统筹
管理的经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需经实设处进行必要性论证
审核,通过后提交经费管理单位进入后续流程,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益建设,确保仪器设备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
二级单位依据批准后的购置计划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论
证。单价在 4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
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由二
购置、自制及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必须验收,验收按《重庆
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购置、自制及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验收通过后必须在校级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处置、数
普通仪器设备和非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各二
级单位负责,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按《重庆大学大
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重大校〔2015〕50 号)相关规
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
由学校组织完成,按《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及公共服务平台效
益考核实施细则》(重大校〔2020〕125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仅限在校内进行。当发生人员或单位
变动时,各单位必须及时完成资产清查,进行帐物核对。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固定资
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
出、对外捐赠等。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学校管理部门组织完成,二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及处置按《重庆大学仪器设备借用、
调拨、处置实施细则》(重大校〔2019〕366 号)相关规定执行。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失职而造成器设备的被盗、遗失和损
坏,应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按《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盘点和丢失、
自制仪器设备按《重庆大学教学科研自制设备管理办法(试
依据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必须
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
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按《重庆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修订)》(重大校〔2016〕340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不当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大校〔2014〕34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