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校〔2015〕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庆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重庆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组织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保证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承担相关学术事务。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根据需要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经学校委托,各学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分支机构。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内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以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由3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人数按照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以学部为单位,参考各学部教师队伍规模、正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占比、现有办学优势与特色、学科发展等方面情况,确定各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须和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聘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党委常委会审议,经公示后确定。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当然委员和推选委员组成。其中,当然委员候选人一般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推选委员候选人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分委员会自下而上民主推荐选举产生,经征求校学术委员会各位委员意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公示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主任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各专门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各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和各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名单上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调离本校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无故缺席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委员名额空缺,须按照委员产生程序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和学科建设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发展规划处,教师聘任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人事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科学研究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科技处、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挂靠校科协。办公室主任由挂靠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校学术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委员会章程。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部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和制度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校学术委员会直接或委托学部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除不享有表决权以外,享有以上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
(三)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和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涉及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充分听取意见。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凡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确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委员必须保密,并执行和维护校学术委员会的审议和评议结果。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授权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重大校〔2011〕2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