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政务督查工作暂行条例
(重大校〔2005〕450号)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教育部的重要决定以及重庆市市委、市政府等党政部门需要我校落实的重要决定,确保政令畅通,决策落实,改进学校各级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对各二级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和上级党政机关及有关党政部门的重要决定、校长办公会的决定、以及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等进行督促、查办、巡视、协调和反馈。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学校各项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上级党政机关与有关党政部门责成学校贯彻实施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落实。其内容包括:
1.上级机关和有关党政部门需要我校落实的重要指示和决定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2.校长办公会及专题会议决定需要落实的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3.学校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4.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5.校党委决定由行政组织实施的重要事项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6.学校年度工作目标分项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7.各二级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8.校领导公开接待日受理的师生员工反映的有关事项以及师生员工来信来访的有关事项的督促检查与反馈;
9.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催办督查。对学校规定需要落实的事项和校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
2.专项督查。对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按问题分解立项,确定承办单位,提出办理要求,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学校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3.实地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督查人员直接配合承办单位进行实地督查落实。
4.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事项,督查室还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还要进行动态跟踪督查,以掌握全过程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决策部署的落实。
第五条 政务督查按下列程序办理
1.立项登记。根据接到的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上级党政机关和有关党政部门的重大决策或批示,校长办公会的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校领导的批示、交办事项,由校办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列出督查事项,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按拟办要求进行逐项登记,包括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等,以备存查。
2.督查通知。督查事项登记后,要立即向承办单位发出《政务督查通知单》,提出督查要求、办结时限等,交办前一般应将原件留存,复制件传送至批示中所涉及的分管校领导或部门阅办,特殊情况可电话通知或口头交办。交办时应努力做到任务明确、具体,符合承办单位的职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对文件、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已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的事项,校办督查室不再另发通知。
3.督查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文件或督办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办理,按规定时限向校办督查室反馈结果。
对情况复杂,在办理时限内不能办结的事项,承办单位应向校办督查室说明原因,及时报告办理的进展情况,并且填写延期申请表,由校办督查室报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4.督查催办。对转至承办单位的督查事项,要督促按期办结,对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办结的事项,校办督查室要及时催办,并限期办结,催办可以采用电话、口头和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5.办结反馈。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单位负责人要依据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及时写出《办结情况报告》,报告要内容充实,重点突出,简明扼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校办督查室。校办督查室收到《办结情况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办理或加以补充和完善并将属实的《办结情况报告》及时呈送主管校领导,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可通过《政务督查》等形式对有关督查事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学校重要工作部署或校长办公会决定的重要事项校办督查室应责成承办单位写出专题报告,正式行文上报,或根据需要责成承办单位向校长办公会做专题汇报。
6.立卷归档。校办督查室对督查事项(包括领导批示、交办文件或交办通知书、办理报告等)的全部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搜集整理,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1.各承办单位应按要求积极办理,不得压误,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2.涉及其他单位的事项,主要承办单位应主动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办理,有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办理结果由主要承办单位牵头负责,待各有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汇总上报。
3.各承办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严禁推诿搪塞、虚报谎报等不良作风存在。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实施考评制度,考评成绩纳入学校年终考评体系,并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校办督查室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1.可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和其他专题会议;2.经主管校领导授权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督查协调;3可以对承办单位巡查、质疑和提出建议。
第九条 学校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管理督查工作。
第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选配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较强的人员承担,要保持政务督查工作队伍的相对稳定。督查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探索和改进工作方法,正确理解和传达领导的决策和意图,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督查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正派,正确行使督查职权,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调查研究,客观真实地反映督查情况,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决定,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做到情况清楚,督查有力,反馈及时;在督查过程中,要敢于说真话、报实情、动真格,做到真督实查,力戒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