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重大校〔2012〕42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推进民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学校信息公开的主要工作机构,协调推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处理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七)指导、推进、监督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八)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学校内设组织机构由其办公室或者承担信息公开工作职能的机构负责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主动公开本单位应当公开的信息,积极协助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主要部门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学校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有关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向学校信息管理部门反映,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九条 学校内设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校信息涉及其他机构工作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校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包括: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学校各层次、各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学校办学管理中不予公开或不宜在一定期间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在一定期间内,涉及学校办学的重要事项,采取先校内公开,再向社会公开的方式;涉及办学的有关重要数据和资料,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再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四条 对依照本实施细则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途径予以公开:
(一)学校网站;
(二)校报、校刊;
(三)校内广播、电视;
(四)信息公告栏、电子触摸屏、显示屏;
(五)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
(六)新闻发布会;
(七)年鉴、会议纪要、简报等;
(八)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宣传资料;
(九)资料索取点、档案馆查阅室文件;
(十)其他便于各类主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五条 学校门户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
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发文机构、发文字号、信息类别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有关内设组织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组织相应的学习和培训。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变更后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但须经申请人签名确认。
学校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其下设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公开的,应当根据情况向申请人及时提供其所需的学校信息;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该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到信息公开书面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校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据重庆市物价局和财政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设组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由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同时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有关规定报送重庆市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和不予公开学校信息的情况;
(三)学校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学校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小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监察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学校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移交学校档案馆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2010年9月1日学校发布的《重庆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