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检索:
学位、学科信息
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8 作者: 浏览次数:

各二级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及《重庆市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启动2018年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动态调整工作,系指撤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权点,包括:

1.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2.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上述学位授权点撤销后指标由学校统筹。

二、本次调整工作重点为建设(牵建)单位自主申请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主要参考依据包括:

1.建设(牵建)单位承担多个一级学科建设任务,学科资源较为分散、建设重点不够明确,而导致的水平不高、建设效益低下的学位授权点;

2.优势和特色不明显、社会需求不足、发展后劲不足的学位授权点;

3.不按要求参加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或参加评估但评估结果达不到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的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认定为“不合格”或“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

4.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排位相对靠后的学位授权点;

5.近三年生源质量或就业率相对较差的学位授权点等。

三、本次优化调整工作流程及时间节点

1.建设(牵建)单位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向学校提交《学位授权点拟撤销申请报告》(见附件1);(8.20-8.21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8.22-8.28

3.公示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8.29-9.18),形成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9.19

4.学校《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学位办。(9.20

四、后续工作

1.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3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3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仍未毕业的研究生转由学校其他相关学位授权点培养并授位,或向其他学位授予学院申请授予学位。

2.归属于撤销学位授权点的专任教师,涉及到院内调整的由学院与教师自行协商,涉及到跨学院调整的由发规处、人事处、研究生院、相关学院具体落实。归属于撤销学位授权点的其他资源,仍由原学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