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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国际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 浏览次数:

重庆大学国际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际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及日常管理,保证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我校国际化发展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二章

第三条 申请攻读我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国际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人员应为不具有中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有效护照的公民。中国大陆(内地)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移民外国后来华留学,应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

2.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身体健康。

4.申请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应具有中国政府承认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应具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

5.申请中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应达到HSK 4级及以上汉语水平。未达到相应水平的申请人,应在进入专业学习前,进行1-2年的汉语补习。申请全英文授课项目的国际研究生应达到所申请项目的英语水平要求。

6.申请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第四条 国际学院负责组织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录取,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参与。招生实行审核制,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中择优录取。

1.国际学院负责国际研究生的招生宣传与咨询,受理国际研究生的申请并进行初审,发放录取通知书和来华签证申请表。

2.国际学院将申请材料送各学院审核签署意见。研究生院负责复核学院录取结果并将复核意见书面反馈国际学院。

3.各相关学院原则上应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研究生予以录取。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招收国际研究生的数量不计入学院研究生招生指标及导师招生限额。

第三章

第六条 国际研究生的培养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二级管理单位为接收国际研究生的学院。各学院负责国际研究生的教学与培养环节的制定与实施。研究生院负责教学与培养质量的监督管理以及学位授予工作,国际学院负责统筹协调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工作。学籍管理参照我校中国研究生管理规定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国际研究生的入学报到与注册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国际学院在入学报到前将学生录取信息提供给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将新生信息录入“MIS”系统。

2.新生报到注册后,由国际学院负责新生在“重庆大学国际学生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核对、录入等工作。

3.新生持国际学院开具的“入院学习通知单”到相关学院报到。

4.新生应按时到国际学院和所在学院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报到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国际学院请假(最长不超过1个月)。国际学院负责通知研究生院及相关学院。

5.国际学院负责将未报到新生信息、老生报到注册信息及学籍变动信息及时提供给研究生院进行学籍管理。

第八条 国际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在学生报到后三周内指导国际研究生在研究生“MIS”系统中完成个人教学计划的制定并通过学院审核。

第九条 国际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3年,最长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国际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4年,最长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年。超过最长在校学习时间应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条 国际研究生的应修总学分需符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由接收学院按照国际研究生个人教学计划执行。

1.除攻读哲学、政治学专业以外,国际研究生可免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自然辩证法概论等课程,但必修“汉语”和“中国概况(或中国文化)”。

2.公共英语作为汉语授课国际研究生的选修课程。鼓励非英语国家的国际研究生选修公共英语和专业英语。

3.教学实习实践、听取学术报告等环节由各接收学院参照中国研究生的要求执行。教学实习实践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涉外规定。

4.国际研究生在学期间考试不及格允许重修,但不得超过毕业规定年限。

5.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的中期考核,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综合考试由各接收学院参照中国研究生培养要求进行。

第四章 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

第十一条 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评阅、答辩及学位授予的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际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申请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国际硕士学位论文应能反映申请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对专业硕士的学位论文,除研究论文之外,还可以是产品研发、工程设计、工程应用、案例分析、调研报告等形式。

国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可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因研究工作需要,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国际学院批准,可回国撰写论文,但论文答辩工作须在学校进行。

第十三条 使用汉语接受教育的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汉语撰写,答辩原则上应使用汉语,论文应有英文摘要;使用英语接受教育的国际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可使用英语,论文应有中文摘要。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自费国际研究生的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收取,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学费由教育部按照统一的标准划拨至学校。国际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国际学院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按实际人数划拨至各接收学院。

十五条 各学院的国际研究生培养经费应专款专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用于开支国际研究生培养的指导费、课时费及管理费。

第十六条 未能按期毕业、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国际研究生需缴纳延期学费,学费收取标准由国际学院另文规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国际研究生教学及培养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国际学院、研究生院与各接收学院共同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国际研究生的奖惩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国际研究生,以及我校与境外合作机构共同培养的外籍非来华留学研究生,其招生、培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级国际研究生开始执行,2017级之前年级可参照执行。原《重庆大学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暂行规定》(重大校〔2009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