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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关于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6-26 作者: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促进本科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础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同时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l.全面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内容,经审查合格准予毕业的普通本科(含试点的应用本科)学生,由教务处提出名单,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并已解除察看的本科毕业生毕业当年不能授予学位。对毕业后工作表现优良的学生,一年以后(含一年)可由本人提出学位申请并同时提交学习或工作表现材料,经所在工作单位和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和学工部共同研究提出名单,学位办审核,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3.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籍管理规定年限内回校参加结业后考试合格换发毕业证书者,可以按本办法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由教务处提出名单,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时间为授位当年的时间,且学位证书的编号统一排在当年应届毕业生的编号之后。

 

4.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校只能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具有同等效用。

 

5.本办法从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开始实施,原有文件(重大校[2004]302号)停止执行。

 

6.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