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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文员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8 作者: 浏览次数:

重庆大学文员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辅助性、事务性工作设置文员制岗位,此类岗位招聘的工作人员即为文员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文员”)。

第三条   学校与文员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

第二章 岗位招聘

第四条   文员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学校确定每个年度文员招聘计划,根据工作需要和二级单位用人需求下达招聘指标,人事处代表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六条   文员招聘工作中涉及的工作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应聘者有利害关系的;

(二)  与应聘者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章 聘用与管理

第七条   人事处代表学校与文员签订劳动合同,双方自合同约定的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八条   学校与文员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条款。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学校与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聘期为3年。合同聘期届满前,文员可提出续聘申请,学校根据其日常工作表现和续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第十条   文员制岗位分为一级至五级,各级岗位对应不同基本薪酬标准。文员入职时岗位等级初定为五级,根据在校连续工作年限和考核结果逐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文员考勤、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文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接受学校和二级单位管理,遵守和执行学校各级规章制度。


第四章 薪酬、保险和福利

第十四条   文员基本薪酬由学校承担,根据国家、地区相关政策和经济环境统一确定标准。二级单位根据文员工作表现,可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绩效奖励,绩效奖励支出由二级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文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学校自用工之日起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为文员购买企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在文员基本薪酬中扣缴。

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文员,退休后按国家法律法规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学校为文员办理工作证,开通车辆通行、信息系统、图书借阅等权限。

第十八条   文员的党(团)组织关系和工会入会等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文员在校工作期间,个人档案转入学校,由学校按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文员依法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