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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12-02 作者: 浏览次数:

重庆大学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渝委办发〔2014〕3号)和《重庆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重大校〔2014〕168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院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实行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重大校〔2014〕168号),杜绝与业务无关的接待。

第四条 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及规定

(一)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参照重庆市相关标准执行,重庆市相关标准未出台之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工作餐原则上不超过50元/人·餐、桌餐原则上不超过100元/人·餐。

(二)公务接待一般安排工作餐,确需安排桌餐的,应安排在校内餐厅和食堂,严格按标准用餐。不得使用校外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 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原则上不负担来校宾客住宿费。以学校名义特邀并需要学校负担住宿费的宾客,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接待场所,按标准结算。

第六条 接待活动应从简安排,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师生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土特产品等。

第七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接待清单(附件2),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时间、地点、陪同人员和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等内容;各单位内部加班、学术沙龙、讲座等发生的餐费须如实填写工作用餐清单(附件3)。

第八条 财政拨款原则上不允许开支餐费。

第九条 各单位报销公务接待费应提供公函或邀请函、《重庆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和《重庆大学公务接待清单》,桌餐需提供菜单明细(含酒水);报销工作用餐,应提供《重庆大学工作用餐清单》。

第十条 各单位内转公务接待及工作餐费的,须提供经办人确认的原始签单,按次参照第九条规定提供相应的凭据。

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及工作用餐实行责任追究制,各单位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外事接待规定,由国际合作处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