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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学校

建设发展的硬件基础。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保证教

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100 号)、《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

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 号)、《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

理办法》(重大校〔2018〕144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是指属于重庆大学的非经营

性的(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服务)仪器、设备、软件、

家具等。利用学校所有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或个

人捐赠给学校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

划、购前技术论证、采购、验收、建账、使用、处置等实施全过

程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

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科学使用,杜绝闲置和浪费,提

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 2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相关规

定,严禁公物私化和私自处置公物。

第二章 仪器设备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中心、部、处)两级

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全校国有资产,实验室

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全校仪器设备,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

位的仪器设备。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

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2.负责国有资产的实时动态管理,组织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使用情况的评价和考核。

3.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

权纠纷调查处理。

4.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相关情况上报教育部、财政部门等上级

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

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做好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2.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

- 3 -织实施。

3.负责教学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及论证。

4.负责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学

校统筹经费购置)的购置计划必要性论证、审核。

5.负责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

购前技术论证。

6.负责预算金额 2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采购组织。

7.负责监督各单位完成仪器设备验收建账并对固定资产账

进行管理。

8.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并监督各单位完成后续处理工

作。

9.负责单价 20 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开

放共享及效益考核。

10.负责仪器设备处置。

11.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仪器设备相关数据,为校

内相关部门提供基础数据。

第九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章制度。

2.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维护维修保养制度、开放共享制度、考核制度等,认真履行固定

- 4 -资产管理职责,确保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做到帐物

相符。

3.负责建立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确定分管领导、资产秘书、

保管员和领用人。

(1)分管领导代表本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相关制

度的制定和管理队伍的建设,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购前论证的编

制与申报,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安全和完整,确保本单位仪器设备

正常运行和开放共享,负责组织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

(2)资产秘书协助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管理,

包括:仪器设备实物和账目管理及核查、开放共享管理、处置、

数据上报等。

(3)仪器设备保管员协助资产秘书完成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包括:仪器设备验收及固定资产建账、打印标签、处置、仪器设

备实物和账目管理、数据统计等。

(4)每台仪器设备必须由领用人专人管理。仪器设备领用

人和管理人原则上为本单位正式职工,领用人负责管理好分配给

自己的仪器设备,包括:建账、张贴标签、保管、盘点、开放共

享、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处置、信息统计等。

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由非正式职工(外聘、临聘、兼职等)

作为领用人对仪器设备进行管理的,必须按学校规定由二级单位

统一进行申请,并由其所在单位分管领导进行审核和监管,在离

- 5 -岗、离职、退休前必须按学校规定完成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实物

移交和账目处理后到实设处完善手续,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而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承担管理责任,所在单

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及管理分类

第十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确定

1.新购仪器设备一律按原值确定价值。

2.进口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

备购置价格、仪器设备运输、保险费用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3.大型仪器设备的价值确定为以下几项费用之总和:仪器设

备购置价格、仪器设备运输费用、安装调试费用、配件备件费用

(不含实验耗材)及进口相关手续费用。

4.对仪器设备进行的加工改造或因扩充其功能而增配的仪

器仪表、外围设备、零件等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增补到原仪器设备

的价值中。

5.成套仪器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的一部分时,其价值应

为原值减去毁损或拆除部分的价值。

6.仪器设备维修所开支的费用,不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7.仪器设备折旧价值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范围界定

- 6 -- 7 -

1.单价在 1500 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单价在 1000 元-1500 元之

间且一次购买 10 台件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在 1000 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单价在 800 元-1000 元之间

且一次购买 50 件及以上的家具、用具、装具,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低值、易耗品不计入固定资产,其管理见《重庆大学低值品、

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分类

学校仪器设备依据教育部高教司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

码》进行分类管理,在数据上报时,分类还应满足其他部委相关

要求。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分级

1.普通仪器设备:单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仪器设备。

2.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在 2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四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四条 购置计划

经费管理单位负责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各

单位购置仪器设备如需使用学科建设经费、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

务费、人才引进科研启动经费、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等学校统筹

管理的经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计划需经实设处进行必要性论证

审核,通过后提交经费管理单位进入后续流程,从源头上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益建设,确保仪器设备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购前技术论证

二级单位依据批准后的购置计划开展大型仪器设备技术论

证。单价在 4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

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召开论证会;其他大型仪器设备,由二

级单位组织论证。

第十六条 采购

仪器设备的采购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验收

购置、自制及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必须验收,验收按《重庆

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

购置、自制及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验收通过后必须在校级管

理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九条 使用管理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日常运行、维护、维修、处置、数

据上报、开放共享、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维修

普通仪器设备和非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由各二

级单位负责,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按《重庆大学大

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重大校〔2015〕50 号)相关规

- 8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效益考核

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

由学校组织完成,按《重庆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及公共服务平台效

益考核实施细则》(重大校〔2020〕125 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他

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由二级单位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用、调拨及处置

仪器设备的借用和调拨仅限在校内进行。当发生人员或单位

变动时,各单位必须及时完成资产清查,进行帐物核对。

仪器设备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仪器设备固定资

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有偿转

出、对外捐赠等。仪器设备的处置由学校管理部门组织完成,二

级单位不得私自处置。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及处置按《重庆大学仪器设备借用、

调拨、处置实施细则》(重大校〔2019〕366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丢失及损坏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失职而造成器设备的被盗、遗失和损

坏,应向相关人员追究责任,按《重庆大学仪器设备盘点和丢失、

损坏处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自制仪器设备管理

自制仪器设备按《重庆大学教学科研自制设备管理办法(试

- 9 -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进口仪器设备管理

依据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必须

严格按国家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和使用。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

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

其他处置。

第二十六条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

接受捐赠仪器设备按《重庆大学接受捐赠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修订)》(重大校〔2016〕340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不当者给予通报批评,

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重大校〔2014〕343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

解释。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