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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5-29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副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办公室、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计处、监察处、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基建规划处、图书馆、文博院、虎溪校区管理委员会、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九条  国资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四)按照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程序,审议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处置事项;

(五)负责向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党委常委会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统筹和日常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由国资委统一领导,国资办统筹管理,相关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一条  国资办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督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国有资产采购、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和报备报批手续;

(五)接受教育部、财政部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六)完成学校和国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管理;

(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科研成果、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和实物资产价值账的管理;

(四)房地产管理处、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图书馆、文博院、虎溪管委会负责相关实物资产的管理;

(五)基建规划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

(六)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经营性资产管理;

(七)审计处、监察处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流程;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管理、资产清查、台账、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提交本单位拟报增、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的资产申请文件(包括处置理由、技术鉴定意见等);

(四)参与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维护保养;

(五)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应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职能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学校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应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应报告教育部,由教育部负责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教育部申报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对确需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要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未偿还完银行贷款前,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四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照《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向教育部申报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财政部、教育部安排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教育部申请调解,或者由教育部报财政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部审核并报财政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它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财政部和教育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学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工作,教育部授权学校负责。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应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科技成果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操作细则,规范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国资办严格审核科技成果各项资料,完善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做好评估备案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 号)有关规定,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报告制度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统筹设计、整体规划、稳步推进国有资产信息化建设,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监督要求、内部控制环节、现有设施资源及未来业务发展变化,持续优化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学校应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教育部。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原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资产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学校要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责任制,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作联动监督,提高内部控制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评估、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相关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根据各自管理资产形态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产权登记等各环节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