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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26 作者: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下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备报批及协调工作;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五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方式、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

(一)无偿调拨(划转):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指学校与校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八)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货币性资产处置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固定资产处置

1.学校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处置结果于每季度报教育部备案;

2.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予处置,如特殊情况下确需处置的,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格审核后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从严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将批复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资产使用年限标准按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执行。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三)除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科技类成果转移、转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无需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备案依照《重庆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程序

(一)使用单位申报:使用单位拟处置国有资产,应先向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申报,提交拟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国资办会签后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报送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校长办公会决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向校长办公会上报国有资产处置议题,校长办公会做出处置的审批或审核决议。

(四)报备与报批:校长办公会决议通过后,国资办按照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完成报备报批手续。

(五)公开处置: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依规进行公开处置。

第十条  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文件规定,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会议纪要并做出决定。

第三章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十二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预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教育部、财政部安排高校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账目,计划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教育部、财政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及其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所开展的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审计处、监察处、国资办作为校内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七条  学校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本办法基础上自行制定处置细则,并报国资办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细则》(重大校〔2014398号)废止。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