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检索:
基本信息
重庆大学关于学院学术委员会组建及章程制定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6-05-10 作者: 浏览次数:

重大校〔2016112


       各二级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治理体系,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经学校研究,决定调整并整合学院教授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统一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关职能。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重庆大学章程》和《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相关内容,请各学院统一组建新的学院学术委员会,不再保留学院教授委员会。现对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及章程制定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定位和职责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及学部学术分委员会的指导。

       学院学术委员会咨询、评定和审议的具体事项,由各学院参照《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相关规定,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中做出规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及委员产生办法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同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人数应当与本学院学科、专业相匹配,原则上为不低于5人的单数。

学院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学院自身情况,对担任行政职务的委员人数进行限制。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原则上为正高职人员,个别学院正高职人员数量不足的,可推选副高职人员担任;

       3.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4.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程序。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由学院全体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公开公正选举产生,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公示后确定。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设置及产生程序。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者直接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五)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三、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完善运行机制,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对学院学术委员会及委员履行职责的监督机制,维护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其中关于复议程序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作统一要求:

       (一)复议程序。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学术委员会复议。

       (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

        学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终报送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上述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重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的相关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