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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05-18 作者: 浏览次数:

重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全面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学校与二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重庆大学章程》和《重庆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的工作。

二级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工会为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二级单位应当为二级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学科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单位内部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学校要求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

(一)凡与学校或者二级用人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二)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2.关心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有较强的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3.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代表以二级单位的工会小组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一人提议,三人附议,获得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方能当选。

(四)二级单位根据教职工人数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教职工在60人以下的,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在60人以上的,召开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单位教职工人数按以下方式确定:教职工人数60-200人,代表名额为25%-50%;教职工人数200-500人,代表名额为15%-25%;教职工人数500-1000人,代表名额为10%-15%。

(五)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本单位各方面的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选举代表,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70%;非教学单位的普通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二级单位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六)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和单位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会议及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会议和活动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履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议题应报经同级党组织批准,会议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选举和表决,可采取举手或者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代会换届时,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二级执行委员会。在二级执行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副主席、主席。

二级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教职工人数200人以下的单位选5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0-1人;教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单位选7人,设主席1人,副主席0-2人。

二级教代会主席列席本单位涉及教职工权益的党政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两会结合,代表一致。二级执行委员会与二级工会委员会实行两会合一的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主席和二级工会主席由一人担任。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通报或者报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二级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是:提出二级教代会大会议题,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落实;组织代表学习有关政策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民主管理水平;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和协调矛盾;积极推进二级单位的政务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