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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重庆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发布时间:2017-12-30 作者: 浏览次数:

(重大校〔2017442号,2017123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简称OA系统)是覆盖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学部及学院(统称“二级单位”)的综合性校务管理信息系统,是“互联网+重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推行无纸化办公、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为保障OA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科学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OA系统功能主要包括公文管理、会议管理、事务管理、简报信息、信息公开、督办管理、部门协同及部门通讯录、行事历等。

第三条  OA系统用户涵盖学校正式在册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展到非正式在册工作人员。

第四条  OA系统用户根据不同的工作职责,分为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具备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限。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是OA系统的主管部门,在学校的领导下,负责OA系统建设的协调与管理。

第六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制定OA系统建设计划、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单位OA系统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系统规范有序运行。

校长办公室设OA系统管理员一名,具体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用户培训及业务咨询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是OA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按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OA系统。

第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是OA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系统开发与建设、系统运行技术支持、系统技术培训等。

第九条  建立OA系统经费保障机制,将OA系统建设经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经费统筹管理。

第三章  二级单位管理职责

第十条  二级单位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OA负责人;确定一名系统管理员和一名系统中转员(两者可以兼任),负责本单位OA系统的管理和日常办公信息的处理。

第十一条  二级单位OA系统负责人工作职责:

(一)组织完成学校下达的OA系统建设任务;

(二)负责本单位OA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安全、保密;

(三)督促和检查本单位OA系统管理员和中转员的工作;

(四)组织开展本单位OA系统用户培训;

(五)负责OA系统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OA系统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接受OA系统主管部门和技术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二)维护OA系统中本单位信息,保证单位组织机构信息和人员信息以及用户范围、中转员等系统信息设置的完整与准确;

(三)保障本单位OA系统网络安全、畅通;

(四)培训和指导本单位OA系统用户;

(五)承担OA系统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OA系统中转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OA系统中有关电子文书信息的中转工作,确保信息中转及时、准确;

(二)规范本单位OA系统使用,包括行文规范、流程规范等;

(三)承担OA系统其它有关事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OA系统信息发布实行“发布单位负责制”,发布单位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在OA系统中发布信息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不得在系统中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OA系统管理员应加强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维护与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OA系统信息发布应当遵循规范的标准和格式。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十八条  普通用户由各二级单位OA系统管理员负责注册和维护;普通用户校内跨部门变动,由校长办公室OA系统管理员负责修改和维护。

第十九条  OA系统实行实名制,用户身份标识为个人姓名,一旦生成,不得修改。如遇重名,应在姓名后用圆括号注明所在单位简称,以示区分。

第二十条  用户帐号为统一认证号。

第二十一条  管理用户由校长办公室OA系统管理员统一注册和维护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OA系统的管理与使用应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及校园网络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OA系统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系统上制作、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信息,不得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用户应对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帐号安全负责,因个人原因造成帐号被盗用、误用等所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盗用他人用户帐号,不得干扰其他用户和破坏系统服务。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学校工作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二十七条  用户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使用正版软件。

第二十八条 OA系统中电子文件的形成办理、归档移交、保管利用的全程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电子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OA系统中使用的电子签章应与实物印章相对应,电子签章管理参照学校印章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条  OA系统的使用情况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影响OA系统正常运行的,或给学校、二级单位、他人以及国家造成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大学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办法》(重大校〔20123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