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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7-06-19 作者: 浏览次数:

重庆大学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重大校〔20072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员的合法权益,密切学校各级组织与师生员工的联系,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按照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第六条 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确定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责。将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纳入各单位及行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体系。

第二章 信访工作任务

第七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研究决定对信访人的回复意见和对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处理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学校信访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办理师生员工及群众向学校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来信,接待师生员工及群众的来访;

(三)负责受理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和接待基层单位复查的信访事项;

(四)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本校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学校各单位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五)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领导和有关单位提出完善政策与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七)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做到:

(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未经允许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转送给被举报、控告人和被举报、控告单位;

(五)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不得泄漏信访机密;

(七)不得介入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信访事项。

第十条 学校应积极为信访工作人员提供各种学习、培训机会和条件,安排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及时解决他们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在信访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人材料的;泄露机密,将控告、检举材料转给或者透露给被控告人、被检举人的;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它违法乱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学校信访办公室应当予以受理:

(一)对本校各级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二)对关于教育方针、政策、制度、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咨询;

(三)其他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属于学校信访部门应当受理的事项。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应告知信访人并说明情况:

(一)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经解决的;

(二)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或者事项已经受理、正在办理的;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四)对涉及违法、违纪等举报问题,举报人应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

(五)对已经或者应当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请求;

(六)其他按照相关规定不属于学校信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四章 信访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坚持接待、登记、处理、转办、催办、回复等基本工作程序。

(一)接待。对来信要做到当日来信当日拆封;对电话要耐心热情地接听,做好电话记录;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文明交谈,不得以生硬、冷淡、应付的态度对待来访者。

(二)登记。无论是来信、来电还是来访,都要在专门的信访登记本上进行登记、编号,登记、填写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姓名、性别、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信访时间、联系方式等。对匿名信件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不予处理。

(三)处理。对有明确规定、能够直接答复的问题,应及时复信或当场答复来访者,并将复信或答复情况做好记录并存档;对无法直接答复,需转有关部门处理的,应视情况制作“信访处理签”报送分管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阅批,再按批示办理。

(四)转办。对于应由各部门单位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要及时将有关材料转到有关部门处理。各接转单位应按要求调查、处理,并将办理结果报信访办公室。

(五)催办。对领导批转有关部门处理、接待的来信来访,要及时督查催办,同时向领导汇报有关情况。

(六)回复。信访办公室或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来信来访的处理结果回复信访人。

第十五条 对于直接接待的信访事项应当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告知当事人理由,予以受理的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或在节假日期间的,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6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要求办结。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确认处理正确的信访事项,学校不再处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及时做好信访材料的归档、存档工作,以备统计和查阅。

第五章 信访秩序

第十九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维护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服从办理单位符合法律、法规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三)如实反映情况,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学校信访办公室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二十一条 在信访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内外及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加集体走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在学校机关、教学、科研场所及其它公共场所滞留,妨碍学校办公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等,由信访接待单位给予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将信访人带离现场以维持秩序,或者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