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公有住房出售实施细则
近年来,特别是高层集资楼的竣工,教职工搬迁入住后倒腾出的住房已调整给了其他符合条件的教职工。按照重庆市的房改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售房区内的住房可以向教职工出售。经请示学校领导并经校房改领导小组同意,决定近期开展我校2004年公房出售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售房政策
此次售房执行重庆市当前的售房政策,即按《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1999-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5号)文件执行。
二、购房对象
凡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正常渠道分配的位于我校售房区内且符合购房条件的住房,或教职工去世后遗属(目前未再婚)且住房建筑面积未超过53平方米的现住房,按照自愿的原则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购买现住房。
三、购房程序
1、本人申请并填写《重庆大学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单职工还须填写《购房人情况调查表》并加盖配偶所在单位房管部门及人事部门公章,以确定其配偶的住房及购房工龄等情况。职工将所填表格交所在二级单位(学院或部处),经单位初审、汇总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4年3月30日前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
2、资产处负责对申请人购房资格及申请人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查;
3、人事处对申请人的购房工龄进行核实;
4、资产处对申请人配偶的购房工龄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对部分职工配偶的住房及购房工龄等情况组织外调、核实;
5、将经核实确认的申请人的购房资料输入计算机,按照市售房政策规定的评估价和渝住改发 [1999] 5号文件所规定的职工应享受的折扣计算出职工应交纳的购房款,打印清单;
6、将经核实确认的申请人的购房资料汇总,报市住改办审批;
7、组织教职工交购房款,并签订购房合同;
8、由资产处负责为购房教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