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出售公有住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教发[1998]23号)、《重庆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1999-2000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渝住改发[199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在保留学校住房一定总量作为周转房的前提下,学校核定可售房区的房屋按当年重庆市公房出售政策出售。
第三条 教职工购房时依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与学校签订公有住房购房合同。
第二章 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次学校出售公有住房的范围是教职工合法取得房屋居住权的可售区内的现住房,可售区为以前三校区核定的可售房屋范围。
第五条 根据教育部、建设部文件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以下住房不予出售:
(一)房屋产权不明的、产权有争议的、不成套的;
(二)三层楼以下的房屋;
(三)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的危、旧住房;
(四)建在学校规划发展区域内,近期将要拆迁的住房;
(五)周转房、青年教师楼、集体宿舍;
(六)其它不宜出售的住房;
第六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出售对象是重庆大学全民所有制在编在册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或职工遗属。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购买现住房
(一) 夫妻双方已有一方在校外按优惠价购买了公有住房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的;
(二) 出国超期未归的暂不能购房;
(三) 在学校已享受了一次优惠购房且原购房未退还学校的;
(四) 现住房存在其它违章违规行为的;
(五) 遗属现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3M2的;
第三章 售房价格计算
第八条 公有住房出售的价格标准及折扣
(一) 房屋评估价格由房屋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认定。
(二) 职工夫妇双方工龄以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为准,连续工龄计算到1995年。年工龄折扣额为4.5元/M2;
(三) 成本价销售房的年折旧率按2%执行,按重庆市规定折扣
到2000年止,房屋使用期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折旧年限;
(四) 现住房折扣率为2%;
第九条 计算公式
成本价实际售价=[成本价×(1±调节因素增减系数-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和]×(1-现住房折扣率)×住房建筑面积
成本价折扣后实际销售单价最低不得低于本地区成本价的1/4。
第四章 购房程序
第十条 购房程序
(一)由二级单位统一到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领取《重庆大学教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单职工还要领取《购房人情况调查表》;
(二)填写上述表格并按规定加盖单位相关部门公章后由二级单位统一上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综合科;
(三)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的规定对申请购房职工资格及工龄等情况进行审核;
(四)向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报登记,市住改办审核通过后通知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
(五)价格评估事务所对申请出售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六)购房人缴纳购房款并与学校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七)将售房款按规定的比例转入重庆市资金管理中心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户和“公共维修基金”专户;
(八)市住改办审核无误后予以批复;
(九)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第五章 房产继承及售后管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购房取得房屋产权后,子女及配偶可以继承。
第十二条 在校内房屋交易二级市场建立起来前,教职工购房后离开学校,学校按原售价收回其住房。
第十三条 在校内房屋交易二级市场建立起来后,职工购房并居住满5年后,可以将房屋出售给学校或校内职工。
第十四条 教职工购房后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或赠与他人。
第十五条 校内住房出售后,如遇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需要用地时,在学校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购房者应服从学校安排搬迁,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和货币化分房对搬迁者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校内住房出售后,按社会化、市场化的原则实行物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次公有住房出售,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大学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