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常性监督,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逐步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正确评价中层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2000〕21号)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根据学校安排,对任职期间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施的审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种重要形式,要逐步建立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新模式。
第三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学校各二级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分管财经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学校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可延伸到相关的副处级领导干部;校内财务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适量、均衡、突出重点的原则予以安排。在确定具体审计对象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任职时间较长,原则上在同一岗位任职满四年及以上;
2、对学校资源有管理和分配权;
3、社会和师生关注度较高;
4、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五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的确定程序。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
1、每年年底,组织部向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任中审计对象建议名单;
2、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讨论并确定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3、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审计对象,拟定下一年度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并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4、审计处根据批示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列入下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已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一年内离任的,原则上不再安排离任审计。特殊情况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第七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要对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资源使用的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同时重点突出以下审计内容:
1、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2、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主要财务收支情况;
4、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本人及单位遵守财经法规情况;
6、其它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项目立项后,审计处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明确审计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1、进行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基本情况。
2、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在评估审计风险的基础上,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
3、送达审计通知书;
4、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5、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6、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应向被审计对象通报审计工作的具体安排和要求,通报方式可以采取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或者书面通知的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书面材料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个人工作基本情况;
2、单位基本情况;
3、《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的履行情况;
4、重大经济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5、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7、单位及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8、本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9、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根据《审计法》有关规定,视审计情况必要时审计人员也可选择以下审计形式:
1、查阅党委、行政及有关部门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函件、通知等相关资料;
2、分别与副职、教职工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广泛听取他们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反映和评价;
3、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并了解有关情况;
4、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就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以问卷的形式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重庆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五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事项终结后,审计处应出具审计报告。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实施任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依据;
2、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
3、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财务状况,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4、审计发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资源使用的效益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5、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及建议;
6、需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应主送组织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认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的,应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处理决定;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移交干部管理部门和纪监部门处理;认为触犯刑律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按照《重庆大学审计结论执行办法》的要求,积极落实审计意见及建议,认真填报《审计结论执行情况反馈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报送审计处。
第十九条 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公示制度。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将审计内容、范围、要求、审计组成员和联系电话等事项在学校审计处网站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